當債務危機出現後,欠債人本身又因失業,收入低或家庭開支大而未能力尋求其他的債務重整方案如 IVA 等,便可選擇申請破產來有效終止銀行/財務公司等的滋擾性追數行動。
甚麼是破產
破產是按香港法例之下的一個法定程序。一般人認為破產是負面的,是一個不負責的表現。但其實剛剛相反,從破產條例本身及立法原意來看,破產是一種對個人及家庭的生活保障。
該保障是透過法律程序,保障欠債人不會因欠債導致個人及家庭生活受還債壓力所影響。
破產管理處會就每個個案的情況, 釐 定一個合理的生活保額,破產人仕如收入低於這個保額,是不須還債的。
破產的限制
一般的破產期是四年,破產期內主要有以下的限制 :
• 不可過奢華的生活如隨便乘的士,自費往外地旅遊等。
• 不可從事和金融有機的行業如保險,証卷,銀行等,除非得到有關監管機構許可
• 不可做生意,亦不可出任有限公司董事等
但對破產人仕出入境是沒有限制的,只需事前通知破產署行程安排及目的便可。
破產的手續
- 向律師行預約並帶備以下的文件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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- 手上最新每一筆欠款的月結單
- 如有按揭的貸款如樓按、車按等,每月還款表
- 名下或同他人聯名的所有銀行戶口資料
- 退休金,強積金資料
- 有現金價值的人壽保險資料
- 其他財產資料
- 如做生意,商業登記証,公司註冊証明書等
- 繳交法律用,雜費,律師費合共港幣 $14,500 元
- 律師安排宣誓並入稟法庭
- 律師出信予所有欠債銀行 / 財務公司,達致終止一切追數行動的目的
- 約排期個半月,律師會安排領取正式破案令
- 破產人仕需面見破產署安排其後的事宜
破產的費用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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